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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丘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济南市章丘区**庄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朋友李某某在济南市济阳区**饭店内饮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线由西向东行驶,当日14时32分许行驶至章丘区**街道**路口时,被章丘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高某某酒精含量为94mg/100ml,经检验,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4.5±3.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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