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生于197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701231977********,汉族,初中学历,务工,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社区,住长清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20时许,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自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安置三区出发,沿崮云湖街道办事处门前东西路向西行驶至康桥圣菲小区门口西侧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5±4.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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