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巷**号(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与家人发生纠纷,为寻求“评理”,随后自其家中驾驶鲁******非营运小型轿车行驶至**派出所,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经鉴定,高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14.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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