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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甘肃省山丹县人,**公司法人,住山丹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3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甘G1****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山丹县仁和大道中段浙宁美居路口时,被在此巡查的山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发现有醉驾嫌疑,后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带至山丹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8.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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