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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应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乡**村**号,住应县**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晋B****3号富路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应县政府岗十字路口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怀仁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5.1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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