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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镇**村,务农。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6时17分,晋中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民警在S102省道例行检查,现场查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的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省道102线(太长线)27公里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经榆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从送检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91.36mg/100ml。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驾车无其他从重情节,现已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高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也无其他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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