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4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4日2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豫Q5****小型轿车,沿吴黄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410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6.07mg/100ml。 高某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