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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1〕8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8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工作单位:东莞市**有限公司,职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城**园**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10月28日00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经检验,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86mg/100m1)驾驶粤B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东城大道往东城西路方向行驶,行至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路201号麦当劳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高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为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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