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5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巷**号,现住广东省惠东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5月20日,分别被惠东县公安局、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粤L6****小型轿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大片地往惠东县平山街道旺角商贸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江南路路段被交警大岭中队查获。随后抽取高某某血液样本送至广东康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量检测检验。经检验,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27mg/l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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