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021969********,汉族,大学本科,公职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住南宁市邕宁区**路**园**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2时14分,高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9号小型轿车沿铜鼓岭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铜鼓岭路青环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78mg/100mL。
本院认为, 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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