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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庆安县,身份证号码2323301978********,汉族,现住柳河镇**村**屯***号,农民。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庆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自家黑MHE***号小型车行驶至庆安县人民大街与庆柳公路交叉口处被庆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查获。在庆安县人民医院对高某某采取血样送往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67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洪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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