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建德市乾潭**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13.6mg/100ml)驾驶浙A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乾潭镇陵上村经大幸线驶往乾潭镇,行至大幸线1KM+100M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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