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刑不诉〔2021〕4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Z*****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郫都区郫花路颠颠饭店路口时,被警察挡获,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9.7mg/100ml。
2020年11月11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郫都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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