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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61995********,藏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金川县**乡**村**组**号。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0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的**色**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青羊区**路向二环路**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路**段**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96.2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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