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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7********,汉族,本科毕业,务工,现住河南省新郑市**项目部(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区**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55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苏E*****号黑色凯美瑞小型轿车沿新郑市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交叉口北2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高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4.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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