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路**家属楼**楼**单元**室,现住址同上。因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9月1日被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3时50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型轿车,从景泰县昌林路“**”酒店门前出发至昌林路,沿昌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场十字,由广场十字东口转至寿鹿街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1月17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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