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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5日22时02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驾驶蒙K**号长城牌小型轿车,沿杭锦旗独贵塔拉镇和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向阳小区东侧道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51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5.71毫克/100毫升,未发生交通事故,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小项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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