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薛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住济宁市微山县**镇**庄。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牌号为鲁******)行至**道**路交叉口时,被值勤民警查处。经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4.6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情节较轻、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悔罪态度、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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