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1〕4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7********,汉族,高中文化,系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00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H1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衢州市柯城区**路**号门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124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柯城区人民医院依法抽取血液样本。经检验,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1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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