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乡**村**铺**组,住址:榆树市**乡**村**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两轮摩托车,沿先锋乡至兴隆铺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先锋乡粮库西1公里处,与相对方向刘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二人受伤,两车损坏。经认定,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4.5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双方已和解。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