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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3****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30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24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家饮酒后,于当日9时30分许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本市凉州区沿**大道由东向西至****国际酒店什字路段时,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高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4.8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1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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