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绰号无,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区,住**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22时05分许,被不起诉高某甲因饮酒后驾驶湘******号小车上路行驶,在冷水滩区**路**路段被冷水滩交警大队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出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58mg/100ml,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的供述:3.鉴定意见:永大正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8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情节,且未造成其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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