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87********,汉族,大专文化,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苏州市相城区**镇**小区**幢**室(户籍地为江苏省通州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20时许,醉酒后驾驶苏F5****小型轿车沿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御亭路行驶,至御亭路、问渡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等。
2.证人祝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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