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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自述),中共党员(自述),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辽A*****号牌灰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由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出发,向北行驶至北顺城路左转,向西行驶至市府广场转到青年大街,向南行驶至文化路立交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9.8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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