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曾用名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77********,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沛县**镇**大道**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28日沛县公安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苏CJ****小型轿车在沛县七洲世纪园小区外的一停车场内倒车时,与苏某某驾驶苏CU****号为相撞。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高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14.6mg/100ml血。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某此事故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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