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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满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1197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某某乡某某村农民。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31日21时31分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行驶至保定市满城区某某街(原某某线)某某村限宽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检测值为97.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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