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乡**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进欢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14时42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冀F**小型轿车行驶至双兴街与兴盛街交叉口处时,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76mg/100ml,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5.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无其他从重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真心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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