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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路**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23时许,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家口市西环沈孔路口处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高某某现场提取血样,并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时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7.0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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