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诉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镇**大街**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2时许, 被不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冀G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隆都路新合作超市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取其静脉血进行化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1.5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诉人高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被不诉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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