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7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路**号,现住户籍地,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故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甘K*****号小型汽车沿故城县张庄东西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光明街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高某某进行检测,其结果为94mg/100ml,随后,民警将高某某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高某某的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结果为131.74mg/100ml,高某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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