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2********,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4日19时55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新华路地道桥东侧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98毫克/100毫升,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85.50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