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21198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公馆**号楼**单元**室,河北**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槐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翟营大街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1.7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
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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