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庄**街**4号,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并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西山派出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萌,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冀C*****号灰色大众速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戴河**路与**快速路交叉口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扣。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所送高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91.2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司法鉴定意见书;2、指认照片;3、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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