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公诉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5时,高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着行唐县东外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道桥北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06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其系初犯,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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