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镇**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衡水**公司员工。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冀T8****小型汽车沿衡水市桃城区站前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政通街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从送所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4.3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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