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22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7********,汉族,初中肄业,群众,****业安装工人,户籍地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号,现住济宁市任城区**庄**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华卫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2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路口西1千米处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9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经济宁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其血液进行检验,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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