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浙J3W***小型轿车途经黄岩区环城东路桃源对出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酒精含量低;第二、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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