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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85********,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22时许,高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8HB0****),从高某某的山寮沿保亭县**乡**村委会**村路段往**村**号方向行驶,行驶至**乡**村委会**村**号门口路段时发生事故。民警到现场处理后,带高某某到保亭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鉴定,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官:王能

2020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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