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210319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地、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21时50分许,酒后驾驶辽C****8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海城市新东路东圣汽贸门前时,被海城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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