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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8********,汉族,中国共产党员,大专文化程度,无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镇**组**号,现住址为安徽省凤台县**镇**小区**号楼**室,持C1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下午,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在八公山区308省道淮凤路中石油路段处开展日常交通管理工作。15时41分许,执勤民警依法对一辆行驶至工作点的皖D*****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高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将其带至淮南市**医院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体内血液待检,2019年4月16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9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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