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冷冻海产品经营户,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住淮安市淮阴区**小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苏HY****号小轿车,从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公馆小区出发,行驶至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与滨河路交叉路口盐河桥下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4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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