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01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6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街**号**单元**室,住广东省深圳市东莞市凤岗镇**村**路**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0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L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平湖街道富安大道和枫酒店门口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5.28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