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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潜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潜江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5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 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U****的白色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潜江市东风路城市一号门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潜江市****医院抽取了其血液样本。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7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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