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住湖北省公安县**乡**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荆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14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9的红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荆州市沙市区**路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的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民警查获,遂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7mg/100ml。随后民警将高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因其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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