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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1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钟祥市**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鄂H****3号飞度牌小型汽车,途径钟祥市郢中镇长寿路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2.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钟祥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高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碟制作说明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警察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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