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牡铁检刑事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1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镇**楼**号楼**室。1999年10月13日,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颜某某,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证号123102014********。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黑C2****黑色本田牌WH125-12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通过图佳线261公里15米铁路道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2020年3月31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案发时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车辆照片、血样照片,书证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黑龙江省医疗门诊费票据、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平面示意图,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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