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19〕6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室。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5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4日延长审查期限至4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凌晨3时41分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客车灰色“**”牌小轿车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畅家巷出发沿静宁路、南滨河路行驶至金昌路北口进入东引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血样中酒精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38.1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能够自愿认罪、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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