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0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牌的小型客车,沿榆中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1月19日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成份,含量为83.9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且没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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