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学校教师,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号**栋**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N****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凉州区古浪街惠民小区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2月12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高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8.7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亦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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