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学校教师,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栋**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225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N****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凉州区古浪街惠民小区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2月12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高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8.7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亦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