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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靖远县乌兰镇乌兰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柳州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6.1mg/100m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2.证人田某某、高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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